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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1:03
来源:本站
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慈善公益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优化各部门之间协作,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便于了解项目执行进度,使得项目顺利高效的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慈善公益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财产、项目监督、项目评估及项目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根据基金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三)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尽可能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内容、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方案(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效果预期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均需经过基金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协议和方案的签订执行,负责与捐赠人沟通协调,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检查验收、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制定项目管理流程。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二条 中长期项目,项目部门应不少于每三个月一次的频率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根据财务部收支金额核对项目专项基金流向以及项目执行合规性,填写项目收支进度表。
第十四条 项目部门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财产管理
第十五条 对捐赠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秘书长、理事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拨款。项目执行单位及时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调整项目执行计划与预算,须由财务、基金会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审批。
第二十条 捐赠人查询、提供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财务人员需核对项目相关发票,复核项目收支金额,跟踪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基金会负责人汇报项目预算,项目资金收支及余额情况。
第二十二条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行业务和财务双重监督,通过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项目执行过程控制,项目款项的拨付按照批准后的预算经费、项目执行协议,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提供的支撑资料分期分批拨付,保证资助款项落实到位。
第六章 项目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进行总结与评估,根据项目总结形成项目总结报告,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 评估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及时反馈给捐赠人,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管理部门在征求受助人同意与充分尊重受助人隐私的前提下,利用基金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二0一九年五月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