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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19 00:00
来源:本站
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40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主席令第四十三号)以及相关文件规定,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基金会登记事项的更改、基金会章程的修改、领导人变更、理事会和监事会换届、分支机构的设立与撤销、重大投资项目、大型集会募捐活动、基金会涉及的外事活动以及基金会撤销事宜。
二、凡涉及上述重大事项,基金会必须准备详尽的文字资料,请秘书长、理事长阅审。
三、理事长阅审后,提交基金会理事大会讨论通过。遇特殊紧急事项,可将文字资料函告每一位理事征询意见。理事签字同意人数符合基金会章程规定比例。视同讨论通过。
四、理事会通过后,将文字资料与理事会表决意见一并报北京市卫生局业务主管部门审批。
五.业务主管局批准后,将有关文件报北京市民政局基金会管理处批准、备案。
六、不符合上述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所引起的后果,由批准人负责。
2006年3月24日制定
2016年10月25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