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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0 00:00
来源:本站
财务管理规定
为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做到合法经营,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情况,对基金会财务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基金会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合法经营、取信于民,切实维护基金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二、基金会会计核算业务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儿童医院下属北京市同安科技开发公司所属财务部代为核算、管理。建立合法会计帐簿;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纪、法规,认真做好会计核算工作。
三、遵守各项税收法律、法规,照章报税、纳税。
四、严格保证基金会资产安全、完整,每年底净资产不得少于400万元原始资金数额。
五、各类支出总额需严格执行《基金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比例。
六、基金会重大经济事项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长签批。
七、认真执行基金会《公益性支出管理办法》和《非公益性支出管理办法》规定,严格履行各类支出的审批手续。
八、基金会的资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不得采用预支、垫付等任何形式将基金会资产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九、严格财务手续,规范经济行为,不得有建立账外账、“小金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认真做好每年度的年度审计和年检工作。
十一、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工作,切实保证基金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十二、基金会要按照《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在适当时间,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如实公布基金会财务状况,使基金会财务管理做到公开、透明。
十三、基金会资金使用和资产状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民政部门、理事会、监事会和社会监督部门的监督审查。
2003年6月10日制定
2017年8月11日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