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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制度

2019-05-15 11:28

来源:本站

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北京儿童健康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政策和基金会章程之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员工的聘用与试用


第二条基金会实行全员聘用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有权招聘员工,并根据员工表现、员工考核结果和业务需要决定员工的试用、聘用、晋级、处分、解聘。基金会上述行为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基金会理事会关于基金会人事制度的决定。基金会秘书长代表基金会行使上述权力。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长办公室负责拟定基金会的用工计划、员工培训和进修、职称评聘、考勤统计、员工考核与奖惩、拟定劳动工资和劳保福利方案;具体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调配、解聘、辞退、开除等各项用工手续。

第五条 基金会聘用工作人员遵循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录用具有高度社会责任感、社会公益心、具备一定创造力和良好的自我控制力的优秀人才。

第六条 招聘流程

1、应聘人员进行初试(包括笔试、面试)。

2、初试合格后应聘人员进行复试。

3、复试通过,可入职基金会工作,进入试用期阶段。

4、试用期经审核合格后转正。

第七条 基金会各级员工聘任程序如下:

1、秘书长,由理事选举,理事会聘任;

2、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3、部门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

第八条 被聘用的员工除经秘书长特批外,一律实行两个月的试用制度。基金会对所聘员工实行合同化管理,签订含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 基金会可对试用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培训结束后进行考核,达到要求后,根据员工的专长安排上岗。

第三章 考勤、休假


第十条基金会实施每周5日工作制,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8:00—17:00。工作日午休时间为1小时。

第十一条 基金会员工必须遵守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和旷工。外出或请假,需要向领导提前说明情况,提交申请,员工月出勤情况按考勤记录为准。

第十二条考勤记录按自然月统计,是核发员工工资和绩效考核的基本依据。

第十三条员工请假须于前一日由本人填写《请假申请单》,按规定权限审批签字确认后,交于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员工年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工伤假等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旷工的处理规定:员工一月内旷工1天,扣发当月相应工资;一年内累计旷工二次或累计3天,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章 薪酬福利


第十六条 基金会薪酬制定采取公平性与激励性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各部门岗位职责和岗位要求制定。

第十七条 薪酬支付按照考勤管理制度,当月员工工资在次月25日发放,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可顺延1-2天。

第十八条 试用期员工领取试用期工资。

第十九条 有关工资扣除规定

1、年休假、公假按出勤核定,不扣除本人基本工资及出勤类补贴。

2、婚假、丧假不扣除本人基本工资,但扣除出勤类相应补贴。

3、事假、病假、产假需扣除本人相应基本工资及出勤类补贴。

第五章  员工考核、培训、进修


第二十条 本着公正、合理的原则,通过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客观评价员工一年来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及工作业绩,充分体现绩效考核的激励性。

第二十一条考核对象为基金会正式员工、返聘人员。

第二十二条 根据岗位职责和岗位聘任条件的具体要求,重点从德、能、勤、绩、廉五方面,对员工进行考核及奖励。

第二十三条每年年底对员工进行考核,通过部门审议、领导综合评审全方位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确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程序

1、办公室根据工作计划,发出员工考核通知,说明考核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核时间安排。

2、员工应根据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对本人年度德能勤绩廉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在部门内汇报年度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3、办公室根据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汇总统计出测评结果。

4、副秘书长根据员工表现对本部门员工写出考核评语;副秘书长及部门负责人考核评语由秘书长负责填写。

5、召开考评小组会议,根据员工总结、述职结果和部门评语,确定员工的考核等次。

6、考评结果通知本人,填入考核表。 

第二十六条员工的考核结果作为薪酬调整、职务晋升、岗位聘任和评选先进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负责组织新员工上岗前的培训,内容包括学习有关规章制度、岗位业务知识与法律法规等。

第二十八条 基金会根据有关规定和岗位特点,组织员工参加岗位培训、短期研修班。在不影响正常工作情况下,员工为提高自身素质,可自行参加培训、进修,费用自理。因工作需要,由基金会派出参加培训、进修的员工,其培训费用由基金会报销。

第六章 员工的调出、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九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对有违法违纪行为和没有达到考核要求的员工,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条 被辞退的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后,须在一个月内办完调离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在合同期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按本制度规定的员工管理权限办理手续;如辞职未获批准,用人部门有权保留其原职至合同期满为止。如特殊情况则按聘用合同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员工连续旷工超过五个工作日或当年累计旷工超过十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予以除名。

第三十三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四条 员工一旦办理离职手续,就不再享受基金会的薪酬及有关福利待遇。

第三十五条 凡调出本基金会的员工,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或辞呈,报送基金会办公室进行审核,最后报秘书长审批。全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秘书长批准日期为其离任日期。

第三十六条 如未依照以上条款或聘用合同办理有关手续者,基金会有权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章  其 它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基金会秘书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秘书长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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